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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3-24 09:03:58

说两句

  •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工作,经与招生学校共同研究,现制定2009年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区域

      根据目前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主要集中在市郊区县的实际和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为主,招生学校以招收本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主要是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可选择部分其它专业。

      (三)招生计划

      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计划纳入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共3000名。招生学校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所在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和专业等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中连续就读2年(含2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一方须持有农民身份证明(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证明父母户口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簿原件或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3.父母双方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4.出具本市初中学校加盖公章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证明;

      5.考生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五)考生报名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09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学校在本区县组织公示和宣传。

      符合招生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填写《2009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1)。招生学校对考生报名资格确认后,向考生颁发准考证。考生收到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号共七位,第一位N表示农民工同住子女;第二、三、四位表示招生学校编码;第五、六、七位表示报名流水号。

      (六)填报招生志愿

      按照联合工作小组公布的《招生简章》,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可填报两个志愿。第一志愿须填报考生所在区县的招生学校,第二志愿可以填报跨区县的招生学校。凡愿意调剂招生学校的考生,按《招生简章》有关要求,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

      (七)招生考试

      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并借用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部分学科试卷,组织安排考试工作,试卷统一网上评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三门考试科目,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考试组织工作参照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要求进行。

      四、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和考生的学科考试成绩总分,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的考生名单,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后,向考生颁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学校凭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录取名册到考生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相关学生学籍档案材料转移手续。

      五、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实施,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

      按照教育部有关高考规定,农民工同住子女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如申请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一律回其户口所在省(区、市)参加高考,并到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生在沪就读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面向本市中职校全体学生(除毕业年级学生外)每生每年1000元;另一部分是在此基础上,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补助每人每年学费和书本费3000至4600元;对报考列入"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考生,在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基础上,还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至3000元专业奖励政策;对品学兼优且在沪、在籍的优秀学生,政府设上海市奖学金,每生每年可获500至1500元的奖励金。

      六、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要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办法,认真做好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试点工作。

      (一)各招生学校按照统一的《2OO9年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附件2)的要求开展工作;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

      (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考生和家长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对社会和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三)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和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做好招生政策、学生资助等有关政策的解读工作,要让每一位报考学生和家长知道其权利和义务。

      希望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严格遵守招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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