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教育 作者:上海教育 2013-03-25 16:17:17
5.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上报市教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由区县招生部门负责将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与学校2013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招生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由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6.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2013年体育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2014年起,市级体育和文艺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进行管理实施。
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8.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3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生部门,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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