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2013-10-31 10:37:19
上海中考网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选用文字作品稿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张洪波介绍说,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就是我国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是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而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但各类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张洪兴表示,按照《办法》规定,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有了标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就有了支付选文稿酬的尺子。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行将终结。
谈到权利维护,张洪波有些担忧。按照目前公布的《办法》,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向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不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选用作品,没有任何约束和处罚措施。如果仅仅有付酬标准,而广大作者的知情权和获酬权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那么这项法定许可付酬规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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