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5年中招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各区县招考机构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未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招考机构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优先录取未享受政策照顾的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同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并事先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招考机构自行招生录取。公办高中在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录取总分由区县招考机构按序投档,自然形成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民办高中在自主确定并统一公示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录取总分由区县招考机构按序投档,自然形成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招考机构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及时公布考生本人的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区县招考机构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要重视对初三学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区县招考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准确、安全。
2015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录取库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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