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教育 作者:上海教育 2013-04-07 13:38:39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招生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零志愿;(2)名额分配志愿;(3)中高职贯通志愿;(4)1—15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计划为30%,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县);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试点学校(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3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生信息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填写《2013年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自荐生信息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两者不能兼报。
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招生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参加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报考区(县)招生部门申领),由就读学校审核盖章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招生部门审定。自荐名单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根据“提前招生录取”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5月12日9:00至14日12: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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