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教育 作者:上海教育 2013-04-07 13:38:39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招生部门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部分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不分专业,考生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考生填报专业意向志愿,学校按招生总计划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分班。如果第一志愿专业意向未被录取,学校可在校内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考生应仔细阅读此类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5)2013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其中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队分团队名单略有调整(详见附件6)。
2013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文艺和体育特长生须经区(县)招生部门审核其中考报名资格。
经批准具有艺体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艺体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招生部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市级艺体特长生,各区(县)招生部门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自2014年起,市级艺体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管理实施。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招生部门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表”,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招生部门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部分专业除外)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经市教委批准,已被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3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其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生部门,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五)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3〕19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招生部门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经过2013年中考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持外国护照学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录取工作由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县)高中录取分数线,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进相应高中学校入学。
对于希望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外国护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区(县)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所有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其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七)初三学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3),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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