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教育 作者:上海教育 2013-04-07 13:38:39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方法。
(1)“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
(2)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本区(县)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5%。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招生部门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考生若报考有面试要求的学校,须面试合格,方可参加招生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上海市回民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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