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额分配——静安区“区名额分配法招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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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名额分配法招生"人选的产生
静安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按照2011年本区"名额分配法招生"计划数(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5%),按1:1.2比例,根据在静安区报名的各校初三学生人数及对各初中校生源结构情况的评估结果分配到学校。各校根据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下达的参加"区名额分配法招生"名额及学生本人意愿做好推荐工作。初中学校分配到的名额数必须全额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
(2)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填写《2011年静安区"名额分配法招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试招生推荐表》,并参加由区中招办组织的面试,择优预录取。
(3)录取工作:预录取考生数不得超过本区"名额分配法招生"计划数。获得面试预录取资格的学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取资格,同时须填报"统一录取"志愿表,并参加本市统一学业考试。根据"区名额分配法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正式录取。一经正式录取,其所填报其它志愿自然失效。未被正式录取的学生进入下一阶段的"统一录取"程序。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荐要求提出自荐申请。
静安区“区内名额分配招生方法”和全市统一进行的名额分配是完全不同的。 “区名额分配预录取”相当于推优,以市推荐的条件选拔学生,以便让市重点高中提前录取本区一些比较优秀的学生(一般在4月份完成)。“区名额分配预录取”的同学需要参加中考,只有中考成绩达到提前录取分数线的方才被录取。本市部分区县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如静安区,详见《2011年静安区高中阶段招生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荐要求提出自荐申请。 |